根據現行的《選民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體育界別確認申請須提交的文件,包括:
1. 基本資料
1.1 界別確認申請表(表格CD_Modelo_001);
1.2 身份證明局簽發的證明法人已作登記的證明書、載有法人機關據位人名單的證明(正本);
1.3 法人代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副本;
1.4 公佈法人成立及歷次修改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本;
1.5 法人章程規定具權限的機關議決該法人作界別確認及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會議紀錄副本。
2. 根據第3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的體育界別法人的評審準則,而提交的評審資料,包括:
2.1 體育局發出之登錄文件;
2.2 會務概述及召開會議的證明文件:
可參考表格編號 CD_Modelo_003填寫,當中應包含申請前連續3年的會務概述及召開會議的證明。 (會務概述內容建議不少於200 字)
2.3 活動報告
可參考表格編號 CD_Modelo_004填寫,當中應包含申請前連續3年的活動報告,每項活動報告必須包含:日期、時間、地點、主 / 協辦機構、參與人數、活動概述(不少於100字)、相片及剪報等。
3. 聲明書(表格CD_Modelo_002)
附註:
一、 |
須於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遞交申請(由體育局轉交體育委員會),不接受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之遞交方式; |
二、 |
法人代表須在文件的每一頁上簡簽及蓋上會章; |
三、 |
體育委員會有權隨時向申請者要求提供有助證明上述會務概述及活動報告的其他資料; |
四、 |
有關確認申請自資料交齊之日起進入審批程序; |
五、 |
表格下載 www.sport.gov.mo及查詢電話:8395 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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