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通知竹灣水上活動中心的各使用者,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款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本局已對“竹灣水上活動中心” 專用守則作出了修訂,敬請各位使用者必須遵守。
另根據刊登在2015年12月30日52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17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已對竹灣水上活動中心租賃及使用停泊位費用作出調整。
表III-竹灣水上活動中心租賃及使用停泊費用,以及修訂後的專用守則,已張貼於竹灣水上活動中心並上載至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
若 閣下存放在中心的船隻仍有費用尚未支付,請於2017年3月31日前繳交尚未支付的使用證之發出費用及停泊機動船隻的年費,如未能如期繳交,將根據現行守則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