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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第四期
2013第四期
退役精英運動員進修資助計劃

此計劃是一項支持專業訓練的精英運動員在退役後持續進修、自我增值的計劃,對於符合申請資格的精英運動員,除按審批後給予學費資助外,亦向運動員在進修期間發放生活津貼。

1. 申請資格:

1.1     曾代表澳門參賽並曾具備資格參與了「精英運動員培訓資助計劃」中,精英一級及精英二級專業訓練的退役運動員;

1.2     運動員退役前曾連續四年投入專業訓練。

2. 符合申請資助的課程:

2.1     獲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的,由本澳各大專院校開辦的學位課程;

2.2     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註冊的持續進修中心或教育機構所提供的證書或文憑課程;

2.3     於內地或外地修讀獲當地政府認可的專上或大學機構的課程。

3. 資助金額及撥款:

3.1     學費資助:以實報實銷的形式及每年上限為澳門幣十萬元正;

3.2     生活津貼:

          3.2.1退役運動員報讀全日制長期進修課程可申請生活津貼,體育發展局將根據及分析提供課程的教育機構規定修讀課程所需年限,向退役運動員發放資助;

          3.2.2津貼金額將按照其參與「精英運動員培訓資助計劃」的專業訓練期間,代表澳門特區參賽獲得最高名次而取得的津貼金額的全數 (100%)計算;

3.3     資助金額每年撥款一次,撥款至相關體育總會,再發放予受資助運動員。

4. 條件及責任:

4.1     每位符合資格的運動員可自由選修符合申請資助的進修課程;

4.2     每位符合資格的運動員只可以獲得一次資助,選讀一個課程;

4.3     每位符合資格的運動員需於課程開始前兩個月申請,否則獲批准的資助將會按比例發放;

4.4     獲資助的運動員應每年向體育發展局提交學業證明;

4.5     獲資助的運動員需每年向體育發展局提交學費收據正本;

4.6     獲資助的運動員,在申請其他獎學金或者貸款時,有責任向有關部門申報獲得體育發展局資助的情況;

4.7     對申請生活津貼的審批,體育發展局不會考慮退役運動員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如政府或教育機構發出的獎學金、助學金等)。

5. 不獲資助及終止資助:

5.1     任何被視為重讀的課程,將不獲得資助;

5.2     獲資助的運動員若未能完成或放棄所讀課程,須於停學始計兩個月內透過相關體育總會以書面方式通知體育發展局,已發放的學費資助無須退回,而生活津貼則資助至停學日的翌月為止,已發放的生活津貼餘額需退還予體育發展局。

6. 備註:

6.1     符合資格的退役運動員,倘有意參加此計劃,需在退役後兩年內經相關體育總會提出申請;

6.2     獲得學費資助的退役運動員,倘因受傷或病患未能按時完成學業(必須提交由體育發展局運動醫學中心發出的醫生證明),或因其他特殊情況延遲畢業,經向體育發展局申請並獲批准後,其學費資助可獲延續,但最長期限為一年;

6.3     因應上述第6.2點,退役運動員的生活津貼亦可獲得最長一年的延續;

6.4     因應各地及各院校的入學時間不同,體育發展局在該運動員退役兩年內,隨時接受有關申請;

6.5     體育發展局保留對以上計劃的所有審核及解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