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根據12月20日第67/93/M號法令《澳門體育活動法規》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體育會為非營利之私法人,其所營事業專為促進及進行體育運動,且其資格須獲體育局認可。
II. 根據12月20日第67/93/M號法令《澳門體育活動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任何對有關章程及機關據位人名單之修改,應在作出修改後三十日內通知體育局。
III. 登錄及修訂登錄申請文件包括:
IV. 社團資料存檔表(體育會)下載